武汉理工大学教学研究工作管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教学研究工作管理办法
(经2012年第1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教学研究工作的开展,发挥教学研究在推动教学改革、提高管理水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研究工作范围:
(一) 高等教育的规律及特点研究。
(二) 高等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定位和办学模式研究。
(三) 专业改革的方向、内容及途径的探索与评估,专业建设研究与实践。
(四)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研究与实践。
(五) 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
(六) 网络课程建设。
(七) 实践教学(设计、实习、实验等)改革以及第二课堂建设。
(八) 新实验的开发和研究,传统实验改革。
(九) 教学检查及考试改革。
(十) 教学与科研、生产相结合探索。
(十一) 教学管理改革探索。
第三条 教学研究项目申报立项条件:
(一) 要代表相应学科或专业的发展方向和趋势,方案体现教育改革的发展趋势。
(二) 要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理论探讨,符合教学规律。
(三) 要有实践过程或实践意义。
(四) 要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必备的研究条件。
(五) 要能解决在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教学质量,形成有推广价值的经验。
第四条 教学研究工作的管理机构
(一) 在主管副校长领导下,由学校教学委员会负责教学研究申报课题的评定、预算审定与经费监管、执行情况检查和项目验收。
(二) 教学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教务处教学研究管理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 教学研究项目申报程序:
(一)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单位、小组或个人并且在4年内无未结题教学研究项目者均可按照本办法申报。
(二) 申报时间及程序:
1. 学校于每年4月份启动教研项目的申报工作。
2. 各单位、小组或个人根据学校通知填写教学研究立项申请书。
3. 各基层单位(教研室、研究室、办公室)初审,申请书经各基层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学院(部)或处,经负责人审定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学研究管理办公室。
4. 教学研究管理办公室组织校教学委员会成员评审。评审通过后方予立项。
5. 报请主管副校长批准,并由学校发文公布立项课题。
第六条 检查与验收:
教务处负责督促项目进程,帮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对不能如期完成申报项目的,由项目申请人提出修改进程计划;对确实不能完成的项目,应及时调整或者撤销课题。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撰写教学研究课题进展报告,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教研经费。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教学研究立项申请书的规定,按期写出总结报告,由教学研究管理办公室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结题验收。
(一) 省级教学研究项目结题:
1. 项目组完成研究任务后,编写项目研究报告,对立项申请书中所列内容进行全面总结,并整理相应附件材料,具体包括研究(制)成果(信息化建设成果应含系统分析报告、操作使用说明等)、用户报告(理论意义、实施方案、使用效果分析、人员培训情况、使用范围时间等)。研究报告内容包括课题来源、研究背景、内容、进度、方法、主要研究结论、创新点、研究成果、成果应用情况等。
2. 经学院(部)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签字后,将《教研项目结题申请表》(1份)提交教务处教学研究管理办公室,并提供项目立项申请书复印件、项目研究报告、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及附件材料各5套。
3.学校聘请校外专家对申请结题的省级教研项目进行验收评审并给出结题意见。
(二) 校级教学研究项目结题:
1. 项目组完成研究任务后,编写项目研究报告,对立项申请书中所列内容进行全面总结,并整理相应附件材料,具体包括研究(制)成果(信息化建设成果应含系统分析报告、操作使用说明等)、用户报告(理论意义、实施方案、使用效果分析、人员培训情况、使用范围时间等)。研究报告内容包括课题来源、研究背景、内容、进度、方法、主要研究结论、创新点、研究成果、成果应用情况等。
2.经学院(部)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签字后,将《教研项目结题申请表》(1份)提交教务处教学研究管理办公室,并提供项目立项申请书复印件、项目研究报告、武汉理工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及附件材料各3套。
3.学校组织专家对申请结题的校级项目进行验收评审并给出结题意见。
第七条 对项目申请人的要求:
(一) 项目申请人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课题组成员(含课题负责人)一般不得超过5人。
(二) 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主要承担者,并对项目全面负责。申报省级以上项目者,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三) 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或参加一个项目不得同时申报或参加多个项目;项目组成员至多参加两个项目;往年度已主持立项项目而研究工作尚未结束的项目负责人次年度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第八条 研究经费:
学校设立“教学研究基金”,用于资助教学研究工作。
(一) 校教学研究基金来源:
1. 每年从校教学经费和教学运行费中划拨。
2. 国内外团体、个人捐赠和赞助的教学研究专项资金。
(二) 基金资助对象和资助额度
基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已通过学校、省级或国家级立项的教学研究项目。
根据项目研究内容,原则上校级项目为5000元/项,校级重点项目为8000元/项,省级项目10000元/项,国家级项目资助额度按1∶1比例配套。年度经费数额由校教学委员会审核确定。
(三) 基金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1. 校教学研究基金结合教学研究立项工作进行,每年申请1次,集中受理与审批。
2. 申请人在提出教学研究项目立项时,同时提出研究经费预算。
3. 经校教学委员会讨论、审核,确定立项和研究经费资助数额。
4. 对于申请经费或配套经费超过20万元的国家级或其它重大研究项目,由校教学委员会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
(四) 基金的使用管理:
1. 校教学研究基金实行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和学校三级管理体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实施和完成负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对项目监督和协调责任,学校教务处对基金项目的立项、过程管理和项目评审负责。
2. 校级教学研究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使用。
3. 年度结余经费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4. 教学研究基金项目的研究经费,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由教务处审批,计划财务处监督使用。
5. 校教学研究基金项目经费,仅限于本项目研究工作的直接开支,包括项目所需的调研费、资料费、复印费、打字费、电教片制作费、上机费、学术活动费、部分实验器材费、试样加工费等。项目经费不得用于购买奖品、礼品及生活用品,不得用于奖金、福利、酬金、招待等费用,违者将如数追回并予以通报。
6. 研究项目因故中止或撤销,其资助经费应立即停止使用。对无故中止研究项目的研究者,取消今后两年内校教学研究基金申请资格,并追回已发生的经费开支。
第九条 奖惩办法
(一) 凡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其成果可推荐到有关刊物上发表。
(二) 优秀成果可向校、省、教育部推荐申报教学成果奖。
(三) 省级及以上教学研究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与科研立项项目同等对待。
(四) 教学研究中取得的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与科研成果同等对待。
(五) 如人为原因而未按照进度完成者,根据学校教学研究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两年内不得申报教学研究项目。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理工大学教学研究工作管理条例》(2005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和《武汉理工大学教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校教字〔2002〕59号)同时废止。